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3********,京族,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防城港市东兴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同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0日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本案。本院受理后,已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通过其老板“阿豪”给其使用的微信“唐老鸭”发布卖烟信息,该微信好友为全国多地的****。根据客户的购烟订单,梁某某每天或隔天接单100多条卷烟并并通过李某俊(另案处理)在东兴市经营的中通快递发货,梁某某每个月从“阿豪”处领取3000-4000的工资。2018年8月29日,梁某某将541条非法卷烟交给李某俊寄递,后于次日在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高速公路出口附近被钦州市烟草专卖局查扣。经鉴定,该541条非法卷烟价值人民币84375.2元。从2018年6月-8月,梁某某共寄出卷烟2132个,至少有5000条,获利一万多元。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从犯、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05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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