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合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绰号“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程施工人员,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人民币48000元的价格购得400件鞭炮用于销售。当晚,梁某某将购得的鞭炮分别存放在李某某、罗某某家中,后被侦查机关查获。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鞭炮价值人民币54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初犯,又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该批鞭炮在未出售前就被侦查机关查获,未流入市场,对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相对较弱。案发后,梁某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分析,认为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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