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象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运油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村**号。因犯重婚罪,2007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2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骆燕,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黎某某(另处理)在桂林市象山区象塘路仁头村租赁农地,搭建铁棚、埋放储油罐、安装过滤器及加油设施,作为成品油储存加油点。黎某某在没有取得国家有关经营成品油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等人从广东等地购进成品油运回上述储存加油点进行存储。为了便于经营管理,雇佣梁某某为运油司机,责装卸油及外出送油。梁某某原按每月3000元领取工资,后按运油范围计算薪酬,即桂林市区100元/次、县城150元/次。同时梁某某从黎某某处购进成品油后加价销售获利。2019年6月20日,公安人员对上述成品油储存加油点进行查封,扣押汽油41吨并现场抽取送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测,在桂林市象山区第二技工学校后面仁头山白色铁门油库3号油罐内扣押的汽油样品检测结果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中92号汽油(VIA)的技术要求。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9241元/吨的41吨92号汽油总价为378881元。案发后,梁某某通过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犯徐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良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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