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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1********,汉族,大专文化,钦州市**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2日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现无强制措施。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与陈某某、麦某某等三人合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能源开发;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石油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地址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镇**路西面,**公司在仅取得工商部门合法的营业执照而未取得商务部门成品油经营的行政许可前提下,开始从广东、北海等处购买燃料油、柴油回来后加工过滤去除杂质后对外销售。2016年11月**公司成立至2018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期间,月均销售油品约400吨,总营业额超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2016年11月开业至2018年2月6日,销售燃料油12773.95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713.334261万元。

经对查获的华瑞**有限公司1-6号罐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检验均不合格,该批柴油的闭合闪点均为70-72℃,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院认为,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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