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献县**乡**村**号。2018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1日被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健壮(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8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5日,深州市公安局在侦办深州市**乡**村崔某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案当中,经询问嫌疑人沈某某,沈某某供述:2015年冬及2016年冬,嫌疑人梁某某租用沈某某位于饶阳县**镇炮厂的厂房,非法配制烟花药,非法生产烟花两万多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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