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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经营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无业,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明知谢某乙(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和“么羊”(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电脑、手机建立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而将本人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借给谢某乙绑定微信账户,用于联系他人进入微信群,接受投注,参照重庆时时彩进行兑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参与非法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的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未获取利益,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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