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2********,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街**号,现任雷州市**镇人民政府**办副主任,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肖丹,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雷检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梁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将本案提起公诉,于2019年3月29日对张某甲撤回起诉。
雷检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为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和告别茅草房工作,臧家村委会干部实行分工包片负责。其中治保主任被告人梁某甲负责曾家内村生产四队、五队。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申报告别茅草房补助款过程中,梁某甲利用其担任臧家村委会**主任之便,在初核及上报其所管片区是否符合告别茅草房补助款条件的农户时,将不符合该政策申报补助条件的农户麦某某及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通过初核并上报给村委会。在核查和验收工作中,梁某甲向上级核查人员确认麦某某所申报的继承亲属的那座茅草房是其长期且唯一居住的房屋,而向核查人员隐瞒麦某某家人有两栋房屋居住的真实情况,帮助麦某某通过上级核查人员核查进而申报并骗取到告别茅草房补助款4万元。另外,了解村委会申报“一屋多户”特殊政策的条件后,张某甲到企水派出所为父亲张某乙与胞兄张某丙办理分户手续。在被告知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情况下,张某甲请求派出所以张某丙为户主办理一本新的户口簿,派出所将以张某乙为户主的旧户口簿退回给张某甲,从而制造出分户的假象。梁某甲在未经初核张某乙家人户口簿的情况下将不符合该政策申报条件的张某乙上报给村委会。为帮助张某乙家人得到政策补助款,梁某甲在明知以张某乙名义申报告别茅草房补助款的新建房屋系张某甲出资所建并且旧茅草房未完全拆除的情况下,在镇政府验收人员验收张某乙新建房屋时,梁某甲和张某甲共同隐瞒事实真相通过验收,最终成功帮张某甲骗取到政策补助款4万元。破案后,麦某某主动向雷州市企水镇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回赃款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检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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