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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永优、宋艺华,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驾驶赣B******轻型自卸货车(车厢内有塘泥,实载5420KG/核载1495KG)在瑞金市**乡**村**小组路段倒车时,与骑着儿童自行车的梁某乙相撞并碾压,造成梁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同年3月10日,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梁某乙无责任。2020年5月7日,梁某甲与梁某乙家属双方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梁某甲一次性补偿22.2万元经济困难补助款,其余费用由保险公司正常理赔,梁某乙家属对梁某甲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系初犯、偶犯,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梁某甲虽超载驾驶机动车辆,但实际是卸了上一车塘泥后附着在车上的塘泥的重量,且其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5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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