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永优、宋艺华,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驾驶赣B******轻型自卸货车(车厢内有塘泥,实载5420KG/核载1495KG)在瑞金市**乡**村**小组路段倒车时,与骑着儿童自行车的梁某乙相撞并碾压,造成梁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同年3月10日,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梁某乙无责任。2020年5月7日,梁某甲与梁某乙家属双方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梁某甲一次性补偿22.2万元经济困难补助款,其余费用由保险公司正常理赔,梁某乙家属对梁某甲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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