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未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5时50分,梁某甲驾驶桂A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D****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207国道从龙门方向往雷城方向行驶。时至当日6时许,梁某甲驾车行驶至207国道3595KM+250M(雷州市南兴镇客运站门口)路段处,与被害人陈某甲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死亡和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9月12日,经委托广东中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梁某甲的血样进行乙醇浓度定量分析,鉴定意见是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送检的梁某甲血液未检出乙醇成份。2018年9月17日,经委托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陈某甲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是陈某甲符合碾压致躯干部挫碎死亡。2018年10月11日,经委托雷州市昶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桂A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车辆技术检测,检测结果是一轴制动率不合格,一轴制动不平衡率不合格(右侧偏低),整车制动率不合格,左外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左内灯远光发。在此次事故中,梁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
于2018年12月4日,梁某甲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2. 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梁康琪的报案材料、赔偿和解协议书,被害人死亡证明等;3.证人陈某乙、梁某乙的证言;4.梁某甲本人的有罪供述和辩解;5.尸体鉴定结论、车辆鉴定意见、道路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为证;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的免除刑事处罚情节,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已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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