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9********,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交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下午,因**村过节,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与梁某乙先后到李某某、吴某、龚某某家吃饭、喝酒。21时许,梁某甲驾驶贵HWL868号非营运小轿车搭载梁某乙由从江县**镇**村方向沿**线道路往**镇**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园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从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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