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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危险驾驶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驾驶贵H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送其儿子梁某乙到**读书。9时许,买米粉和2罐罐装雪花啤酒后从**镇往从江县城方向行驶。快要到***路段时,停车在路边吃粉和喝酒。13时21分左右,梁某甲行驶至从江县**弯道路段时,所驾车辆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驶来雷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雷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梁某甲、雷某甲、雷某乙轻微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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