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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危险驾驶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酒后驾驶贵A7***学小型轿车,从息烽县小寨坝镇贸易路行驶到息烽县小寨坝镇磷城大道与中心路交叉口500米处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到农贸市场买菜,后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准备驾驶贵A7***学小型轿车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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