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于2020年8月1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0时,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酒后驾驶粤C****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斗门区金坑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城东中学路段交警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甲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