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3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余某甲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黎某甲、范某某等人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转帐服务,聘用梁某甲帮助其统计记录每人转帐的金额、佣金和发放佣金,每个月给梁某甲佣金2300元。2020年5月至9月期间,黎某甲利用其名下的8张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活动转账,其中进帐共计人民币611.361828万元,出帐共计人民币610.104824万元。梁某甲非法获利约28000元。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对信宜市公安局扣押的梁某甲的手机,不是专门用于作案的工具,由信宜市公安局依法返还给梁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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