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胡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犯罪嫌疑人梁某乙(已起诉)于2020年8月3日至12日间伙同国某某等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其经营的底商内,使用电脑等工具连线网上境外欧博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纠集向某某、杨某某、齐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进行赌博。2020年8月12日抓获时赌博账号内显示下注金额为582145元,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9400元及作案用工具。同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起诉)在赌场内负责点注赔注,同案犯罪嫌疑人凌某某(已起诉)在赌场内提供帮助服务,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帮助登陆过赌博网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鉴于其系从犯,只提供了较为次要的帮助行为,应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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