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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开设赌场罪)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5********,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为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梁某甲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变更对梁某甲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以来,何某甲(已起诉)在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科贸市场20号、21号门市经营麻将馆,接待赌客在麻将馆内以胡牌10元、放炮20元的广安戳戳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照每把牌满60元抽取10元、满120元抽取20元,每桌抽满130元为止的标准抽取牌钱营利。何某乙(酌定不起诉)在何某甲经营的麻将馆中帮其凑桌子,梁某乙(酌定不起诉)在麻将馆中帮何某甲煮饭,并提供自己所有的科贸市场20号门市给何某甲经营麻将馆,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在何某甲有事不在的时候帮忙看顾麻将馆并凑桌子、收牌钱。2020年6月11日,何某甲正接待罗某某、胡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等19人在麻将馆中以10元、20元的广安戳戳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至案发,麻将馆共计获利14000多元,何某甲分得6000多元,何某乙和梁某乙一人分得4000多元。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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