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8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是广东**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7年底聘用罗某某为公司的信宜地区业务员,业务主要是推销各种饮料。2018年8月,梁某甲因经营不善,公司开始拖欠罗某某的工资,直到2018年12月,共计拖欠罗某某工资11000元人民币。罗某某于2018年底从公司离职后,开始向梁某甲追讨工资,但梁某甲一直没有支付。罗某某追讨无果后,于2019年6月向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案件后,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联系梁某甲,但未能取得联系,后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8月21日,以在梁某甲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并通过短信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的方式,责令梁某甲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梁某甲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经过自行协商,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已经支付10000元给罗某某,取得了谅解,且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梁某甲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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