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涟源市**乡**村,现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新建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4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凌晨,刘某与朱某(均另案处理)在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内共盗得8条细支和天下香烟、1条软黄鹤楼1916香烟、1条玉溪香烟、2瓶飞天茅台酒、300元现金以及1盒口罩。之后,二人联系到梁某乙(起诉)销赃,梁某乙又和刘某、朱某和阙某钦(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好到冷水江市销赃,并采取由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开车到冷水江市区的新莲便利店,由梁某乙负责与该便利店老板王某某商量价格的方式,以455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7条细支和天下香烟与1条黄鹤楼1916香烟售卖给王某某。之后,刘某、朱某、阙某钦和梁某乙、梁某甲将未处理掉的剩赃物分掉。其中,梁某乙分得一瓶茅台酒、几包香烟和一套价值约300元的衣服,梁某甲分得一瓶茅台酒、几包香烟和200元。梁某乙将分得的其中一瓶茅台酒以150元的价格卖掉。
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其中8条细支和天下价值5840元,1条软黄鹤楼1916香烟价值890元。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在涟源市城区新建街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同月28日,梁某乙、梁某甲的父亲梁某丙代替两人赔偿被害人梁某丁经济损失7000元已支付到位并取得其谅解。同年6月10日被害人梁某丁领回被盗的8条细支和天下烟和1条黄鹤楼1916香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偿被害人梁某丁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