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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云南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未检办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号**花园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在自己经营的“**烤吧”内,认出被害人罗某某系2020年3月9日参与伤害其丈夫周某某的人,在将罗某某扭送公安机关时,动手打罗某某右耳两巴掌,导致罗某某右耳鼓膜穿孔。经鉴定,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中,于2020年5月6日通过电话通知梁某甲到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凤翔派出所接受调查,其于当日9时到案。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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