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村委会**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同朋友在德庆县**村委会**村**号的家中喝酒聊天时,影响了住在隔离楼房的梁某乙睡觉,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继而在西江河堤发生打架,导致二人同时从河堤滚落,其中梁某乙左眼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并在2020年7月27日与被害人梁某乙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梁某乙25000元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书;(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获得对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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