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9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西充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1月2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伙同同案人梁某乙、任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镇**村**街**标段**栋地下室顶板施工期间,因工地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梁某甲、梁某乙、任成飞殴打张某某致其轻伤。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对被害人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