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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11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5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与被害人梁某乙三水区**街道**村**岗(土名)鱼塘边相遇,被害人梁某乙鱼塘边的竹子问题与梁某甲发生口角争吵,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肢体冲突中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殴打梁某乙,致使梁某乙胸部骨折受伤。后经法医检验,认定梁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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