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88********,壮族,大专文化,公司法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10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10日依法补回。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甲是南宁**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该公司长期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在民间借贷活动当中,陈某甲存在强迫、诱骗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和借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欺骗对方签署公证文件、暴力索取“债务”、提起虚假诉讼、及通过虚假诉讼,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利用法院执行程序侵吞对方资产等情况。该团伙首脑为陈某甲,参与所有借贷活动,是具体“套路贷”行为的策划者与实施者;梁某乙为团伙骨干,配合陈某甲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并出资给陈某甲用于放贷;梁某丙为南宁**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陆某某为团伙骨干,是公司秘书兼财务,配合陈某甲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为团伙骨干,负责催收债务及管理团伙非法所得的车辆和房产;陈某某为团伙骨干,负责催收债务及公司日常事务。
该团伙涉及“套路贷”案件具体案情:
1、2017年6月开始,被害人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陈某甲借款,每次陈某甲均要求李某某签订虚高的借条。期间,李某某偿还了部分利息并用电脑等物品交给陈某甲抵债。直至2018年4月初,李某某共计向陈某甲借款12万元,后因李某某无法按时偿还利息和本金,陈某甲要求李某某重新签订一份25万元的借条并称只要按12万元还款就行。陈某甲还要求李某某拿现金拍摄了虚假的借款视频。后李某某因公司倒闭无法偿还债务。2018年4月底,陈某甲将李某某公司的家具、办公用品都拿走并让李某某重新签订一份30万元的借条和拍摄虚假借款视频,并慌称不再计算利息,等李某某有能力的时候再还款。后李某某按陈某甲的要求去到法院做司法调解,由法院调解确认由李某某偿还30万元本金和利息给陈某甲。但在法院调解申诉期过后,陈某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布悬赏公告。2019年2月2日,陈某甲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当日,法院的法官黄某某去到派出所以需要处理李某某与陈某甲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将李某某带回法院调解。经法院调解,李某某与陈某甲达成和解,由李某某先支付了1.5万元给陈某甲。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黄某甲多次向陈某甲借钱。直至2018年4月,黄某甲累计欠陈某甲本金和利息共计24万元。由于黄某甲当时与其他人还有10万元的债务,陈某甲遂与黄某甲商量,由双方签订29万元的借条,并到法院做调解确认由黄某甲偿还陈某甲本金和利息34万元。陈某甲谎称等黄某甲家人偿还34万元之后再将10万元还给黄某甲。黄某甲同意并按陈某甲的要求签订借条和到法院调解确认债务。黄某甲家属于2018年5月18日偿还了34.22万元给陈某甲。陈某甲收到款项后却以要拿出10万元当作是李某某的担保费,待李某某还款后再还给黄某甲。2018年6月,黄某甲再次向陈某甲借款12万元,陈某甲要求黄某甲签订20万元的借条。黄某甲签订借条后,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给黄某甲。黄某甲按陈某甲要求将8万元转回到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的支付宝上。期间,黄某甲还了1.8万元给陈某甲。后因黄某甲未能及时还利息,陈某甲于2018年11月12日以20万元债权向法院起诉黄某甲。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由黄某甲偿还陈某甲20万元本金和利息。2018年12月21日,陈某甲与黄某甲及其家属达成和解,由黄某甲家属支付125000元给陈某甲后结清债务。
3、2016年2月3日,因被害人陆某甲的朋友秦某某资金周转困难,陆某甲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号房抵押给陈某甲帮秦某某借款20万元。陈某甲除了让陆某甲签订借条、抵押合同外,还让陆某甲签订了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并到公证处公证。事后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87500元到陆某甲母亲卢某某的账户上。陆某甲将该笔借款取现给了秦某某。之后陆某甲向陈某甲索要剩余10万元借款时陈某甲称需要再抵押另一套房产,陆某甲只能作罢。期间秦某某一直向陆某甲谎称自己已经按时还利息给陈某甲。2017年2月,秦某某因欠款逃跑,陈某甲遂将陆某甲赶离其居住的房子并将房子出租。期间陆某甲与其姐姐陆某乙一直想找陈某甲核算清楚债务,但陈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7年7月16日,陆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再次向陈某甲借款3万元。2017年8月,陆某甲查询发现抵押的房子已经过户到陈某甲名下,遂向法院起诉陈某甲。
4、2015年9月,被害人刘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甲借款30万,因之前尚与陈某甲有2万元的债务,陈某甲遂要其签订35万元的借条。双方签订借条后,陈某甲按照约定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给刘某某。刘某某按照陈某甲要求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单元**号房抵押给陈某甲。2016年2月,刘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就跟陈某甲商量,出售上述房屋用于偿还债务。 2016年6月4日,林伟与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林伟以95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某的房子,并先支付45万元房款给刘某某。刘某某将25万元转到陆某某的账户上,让陈某甲解押房子。后陈某甲办理了房子的解押。事后,陈某甲要求刘某某帮孔某某偿还10万元债务,加上之前所欠的债务重新签订一张1054820元的借条,并谎称几年内不会向其追债,按照45万元还款即可。刘某某按照陈某甲的要求签了一份1054820元的借条,并将借款时间倒签至2015年10月27日。2016年6月12日,陈某甲以1054820元的债权向法院起诉刘某某。开庭时,陈某甲让陈某辛和陈某某到刘某某的汽车修理店看守,不给刘某某去法院出庭。法院于2016年9月8日判决刘某某偿还1054820元及违约金10000元等。陈某甲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将404号房挂网拍卖。经两次流拍后,法院以物抵债,裁定将刘某某的房子过户到陈某甲名下。
5、2016年初,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遂通过中介陈某丙找陈某甲借钱,陈某甲与王某某约定借款2万元并签订借条。陈某甲按照约定扣除手续费和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17000元给王某某。陈某甲以保障自己为由,让王某某签订了10万元的借条,并称只要按时还款就没事。期间,王某某还了7000元给陈某甲。几日后,陈某甲让王某某去**公司借钱还款。陈某甲还安排了陈某辛和陈某某全程陪王某某办理借款手续。办完手续后,梁某乙与陈某辛、陈某某、陈某丁就与王某某一同到**公司借款。**公司于当日将178600元转到王某某的账户上并与王某某签订一份20万的借条。王某某收到钱后,陈某辛强行将王某某的银行卡拿走并向王某某索要密码。陈某辛称只会取走王某某欠陈某甲的2万元。后陈某辛等人又开车搭王某某回**公司。途中,陈某辛拿着王某某的银行卡到**广场附近的银行取走了2万元。当王某某回到**公司的时候,陈某甲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王某某的银行卡刷走了15万元。陈某甲称这15万元是违约金和辛苦费。当晚,陈某甲发给陈某辛、陈某某每人1000元辛苦费,并给了陈某丁1万元左右的好处费。过了一个月后,王某某又向陈某甲借款1万元。王某某没有与陈某甲签借条也未还钱给陈某甲。事后,王某某的丈夫还了25万元给**公司以结清债务。
6、2015年3月,被害人陈某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甲借款20万并将一辆***牌汽车抵押给陈某甲,陈某甲按规定扣除利息等费用后转账19万元给陈某戊。2015年5月,陈某戊到**公司偿还了20万元给陈某甲,还欠款5万元。2015年6月,陈某戊向陈某甲提出借款30万元并继续将***汽车作为抵押物。因陈某戊尚欠陈某甲5万元,陈某甲要求其签订35万元的借条并只支付25万元。双方签订借条后陈某甲于当日将11.5万元转到陈某戊的帐上并约定次日将剩余13.5万元转给陈某戊。次日,陈某甲未按约定将剩余的借款转给陈某戊并让陈某戊联系梁某乙。后梁某乙要求陈某戊重新签订35万元的借条并抵押其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号**楼**号房。陈某戊因急需资金被迫同意。后梁某乙只支付了10万元现金给陈某戊。2015年,梁某乙趁陈某戊不在家,带人撬门进入陈某戊家中将其房产证等物品盗走。2015年10月15日,梁某乙以35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陈某戊,法院判决陈某戊偿还35万元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梁某乙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拍卖陈某戊名下**商业贸易中心**号楼**号房,梁某乙受偿26.62万元,后陈某戊再支付了6万元给梁某乙以结清债务。
7、2016年7月,被害人陈某己向陈某甲借款20万元,并签订20万的借条。同时陈某己按照陈某甲的要求将一辆**牌汽车抵押给陈某甲,但没有签订抵押合同只是将车交给了陈某甲保管。事后,陈某甲通过袁某某将19.1万元转给陈某己,陈某己按照陈某甲要求取现1万元给回陈某甲。2017年4月,因陈某己资金紧张,陈某甲帮陈某己支付了1.7万元的车贷和8000元的车辆违章费用。后因陈某己未能归还本金,陈某甲要求其按照前面所欠的款项加上违约金重新签订了一份30万元的借条,陈某己同意并签订借条。截至2017年5月26日,陈某己共偿还228500元利息给陈某甲。2017年8月7日,陈某甲私自将陈某己抵押的**汽车以39.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潘某某。2017年9月5日,陈某甲以30万元的债权向法院起诉陈某己。陈某甲和陈某己经过法院调解,由陈某己偿还陈某甲30万元本金和利息。事后陈某己发现抵押的汽车已经被过户到他人名下便不再愿意偿还本金和利息。陈某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陈某己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号的房子。
8、2016年1月6日,被害人黄某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辆丰田牌汽车和其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号**单元**号车位抵押给陈某甲。双方签订借条后,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254100元给黄某乙并称已扣除利息和手续费。期间,黄某乙偿还了112200元给陈某甲。陈某己也帮黄某乙偿还了约8万元的利息。后因黄某乙无法偿还剩余款项,陈某甲先后三次带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与梁某丙等人去到陈某己办公室威胁黄某乙还钱。2016年8月,兰锋与黄某乙共同向陈某甲借款15万元并签订借条和抵押了一套黄花梨家具,后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14万元给黄某乙。期间,陈某甲还帮黄某乙还了89600元的汽车贷款。2017年,黄某乙发现自己的汽车已经被陈某甲转让了就不再还钱给陈某甲。2017年9月,陈某甲以30万元的债权向法院起诉黄某乙,法院判决黄某乙偿还3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黄某乙不履行判决,陈某甲于2018年3月1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黄某乙抵押给陈某甲的车位进行拍卖,陈某甲从拍卖款中受偿83949.59元
9、2018年9月,被害人何某某因欠樊某某等人(另一“套路贷”团伙)的钱,遂按照樊某某的要求向梁某乙借款118万元,双方并签订118万元的借条(期限三个月,月息3%)及120万元的还款承诺书。何某某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房抵押给梁某乙。梁某乙通过银行转账118万元给何某某。何某某在梁某乙的胁迫下将其中的21万元给回梁某乙。期间,何某某一直未偿还本金和利息。2018年12月27日,梁某乙以118元的债权向法院起诉何某某。2019年4月12日,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由何某某向梁某乙偿还本金118万元和利息。
10、2014年11月11日,被害人李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甲借款6万元,陈某甲按规定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将5万元转到李某甲账户上,双方签订了6万元的借条。同年11月21日,李某甲让其前夫陈某庚选再向陈某甲借款2万元。陈某甲要求陈某庚选签订一张8万元的借条并谎称会销毁之前的借条。陈某庚选按其要求签了一份8万元的借条。陈某甲转了18400给李某甲。期间,李某甲偿还了17500元给陈某甲。2015年6月,李某甲为了解除其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房子的二押,遂找陈某甲借款8万元解押房子,陈某甲要求李某甲重新签定一张17万元的借条及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陈某甲并未按约定支付8万元。2016年1月14日,陈某甲以17万的借条向法院起诉李某甲。在被法院驳回后陈某甲又以6万元的借条起诉李某甲。在法院调解下,陈某甲与李某甲达成和解,由李某甲偿还陈某甲本金6万元。
11、2016年初,被害人简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甲借款5万元,并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路**社区**号楼**房**。2016年5月13日,简某某再次向陈某甲借款3万元,并签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与一份房租租赁合同。次日,陈某甲要求简某某重新签一张8万元的借条,并谎称会将前面签订的借条销毁。陈某甲让简某某拿着现金拍摄虚假借款照片。后简某某按照陈某甲要求将房子进行抵押债权公证,债权人为陆某某。2017年6月份,陈某甲带着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与梁某乙等人多次到简某某家中追债,强行换锁。简某某被迫搬出该房屋。因简某某未能偿还借款,陈某甲要求其重新签20万元的借条,并谎称会销毁之前所有的借条。简某某迫于压力只能同意陈某甲要求。2017年8月1日,陈某甲以20万元的债权向法院起诉简某某。后陈某甲主动向法院提出调解。在简某某拒绝调解后陈某甲多次威胁简某某,称其会拿出所有借条起诉简某某。后简某某被迫与陈某甲达成和解,并于2018年2月1日偿还陈某甲22万元。陈某甲收到钱款后向法院撤诉。但陈某甲至今未解押简某某抵押的房子。
12、2014年5月初,被害人农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甲借款,双方签订3万元的借条和房屋租赁合同。陈某甲扣除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24000元给农某某。后农某某将本金利息共计36000元还给陈某甲,双方结清债务。2016年6月,农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再次向陈某甲借款2万元,但陈某甲要求其签订10万元的借条(月息按10%计算)、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并称只是走形式,不会真的交易和出租其房子。后农某某与陈某甲签订了上述借条和房屋租赁合同。事后,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17000元给农某某并称扣除了3000元的利息和上门费。期间农某某偿还了4000元的利息给陈某甲。2016年9月,因农某某还不起该月的利息,陈某甲遂让农某某到**公司协商还钱的事情。当农某某去到该公司与陈某甲协商还钱时,陈某甲打了农某某一拳,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拿着铁棍在一旁威胁农某某。2016年9月23日,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利息给陈某甲。因农某某不还钱,陈某甲遂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路**小区的房子换锁不给农某某进入。2016年11月21日,陈某甲以10万元债权向法院起诉农某某,并向法院谎称已借10万元给农某某。法院判决陈某甲胜诉,由农某某偿还陈某甲10万元本金及利息。农某某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13、2015年1月21日,被害人黄某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甲借款18万元。黄某丙签了一份18万元的借条,将一辆**牌汽车抵押给陈某甲,并将两本房产证交给陈某甲保管。后陈某甲扣除利息等费用后转账151200元到黄某丙妻子潘某甲的银行账户上。2015年2月17日,黄某丙向陈某甲还款10万元并从陈某甲处拿回抵押的汽车。陈某甲以没有抵押物为由让其签了一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间,陈某甲曾带人到黄某丙家中追债并胁迫其写了一份还款保证书。2015年12月23日,陈某甲以18万元的债权向法院起诉黄某丙,法院认定黄某丙已偿还本金10万元,判决黄某丙偿还剩余的8万元本金及利息。
14、2015年6月15日,被害人李某乙向陈某甲借款5万元,并以南宁市青秀区**号**单元**号的房子作为抵押物。陈某甲要求李某乙额外签订一张15万元的虚假借条,并欺骗李某乙只要按时还款就没事。陈某甲在扣除利息等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37000元给李某乙。2015年9月4日,李某乙再次向陈某甲借款2万元,陈某甲在扣除利息等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18400万元给李某乙。期间,李某乙均按时偿还利息。2016年4月,李某乙因无法偿还高额利息便向陈某甲提出先偿还部分本金,但被陈某甲拒绝。2016年10月19日,陈某甲以15万元的债权向法院起诉李某乙。2017年初,陈某甲带人强行撬开李某乙位于**大道**号**号楼*单元**号房子的房门,更换门锁后将该房出租。2017年1月25日,法院判决李某乙偿还陈某甲15万元本金,1万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130元,共计16.4万元。
15、2018年8月3日,被害人李某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甲借款40万元,并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路**号**号**单元**号的房子抵押给陈某甲。双方签订40万元的借条。后陈某甲要求李某丙再签订一张5万元的借条当作是欠陈某甲的利息。陈某甲于当日将5万元转入李某丙的银行卡内。后李某丙按陈某甲要求将5万元取现还给陈某甲并支付1300元的房屋抵押费用。后陈某甲按照约定扣除利息等费用后转账35万元给李某丙。期间李某丙偿还了部分利息。后因李某丙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陈某甲要求其再签了一张36000元的借条。2019年3月8日,陈某甲以40万元债权向法院起诉李某丙,并向法院申请查封李某丙的房子。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由李某丙偿还陈某甲本金40万元及利息。
16、2016年,被害人韦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甲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分息,韦某某签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陈某甲支付了10万元给韦某某。2017年3月,韦某某再次向陈某甲借款15万元并签了15万元的借条。2017年5月,韦某某向陈某甲购买一辆二手车并支付了部分车款,尚欠陈某甲8万元车款未付。陈某甲要求韦某某重新计算债务金额并签了一张38万元的借条。韦某某按陈某甲要求将购房合同交给陈某甲保管。因韦某某未能按时还款。陈某甲以38万元的债权向法院起诉韦某某。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由韦某某偿还陈某甲本金38万元及利息。
17、2018年3月,被害人黄某丁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甲借款5万元,黄某丁按陈某甲要求签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陈某甲在扣除利息、手续费后转账42000元给黄某丁。期间黄某丁偿还了部分利息。2018年7月19日,黄某丁再次向陈某甲借款55万元,陈某甲让梁某乙出资借钱给黄某丁。黄某丁按照陈某甲要求与梁某乙签订一张65万元的借条并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号的房子抵押给梁某乙。梁某乙通过银行转账65万元给黄某丁,黄某丁当场取现10万元还给梁某乙,并通过微信将6万元转给陈某甲以结清第一笔债务。2018年8月23日,黄某丁再次向陈某甲借款70万元,并按陈某甲要求签订一张90万元的借条和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号的房子抵押给陈某甲。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给黄某丁,黄某丁将第一个月的利息2.45万元和要帮“阿威”偿还的4.5万元取现给回陈某甲。后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将将60万元转到黄某丁的银行账户上。2019年3月,因黄某丁未按时还款,梁某乙与陈某甲分别以65万元债权和90万元债权向法院起诉黄某丁。2019年4月11日,在法院调解下,黄某丁与梁某乙达成和解,由黄某丁偿还梁某乙本金55万元及利息。
18、2017年11月,被害人黄某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甲借款13万元,双方签订13万元的借条,黄某戊将其位于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抵押给陈某甲。陈某甲将13万元通过银行转到黄某戊账户后要求黄某戊将利息、抵押费用等3万元给回陈某甲。2017年12月22日,黄某戊再次向陈某甲借款4万元并签订4万元的借条,陈某甲按照约定扣除利息、手续费后将29600元转给黄某戊。2018年7月4日,因黄某戊未能按时还款,陈某甲以17万元债权向法院起诉黄某戊。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确认由黄某戊偿还陈某甲17万本金和利息。后因黄某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甲要求黄某戊重新签订一张30万元的借条。2018年10月4日,陈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黄某戊的房子挂网拍卖。后陈某甲与黄某戊达成和解,黄某戊向陈某甲支付了27000元。
19、2018年9月28日,被害人李某丁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甲借款16万元并签订20万元的借条。李某丁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号**住宅楼**号房抵押给陈某甲。陈某甲在扣除利息等费用后转账5万元给李某丁,李某丁随即按陈某甲要求将24000元取现给回陈某甲。后陈某甲再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给李某丁。期间,李某丁偿还了部分利息。2019年2月22日,陈某甲以20万元的债权向法院起诉李某丁。李某丁于2019年2月28日偿还陈某甲本金20万元。陈某甲收到还款后向法院撤诉。撤诉后,陈某甲以李某丁未支付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1.4万元为由一直不解押李某丁抵押的房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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