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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滥伐林木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融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购买梁**位于融水县怀宝镇河村村“勤娘怒”(地名)的杉树林木一片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持油锯进行砍伐。

经聘请广西广坤林业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鉴定,伐区涉及河村村1林班142.1小班,采伐树种为杉木,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伐区总面积为0.16公顷,伐区林木总蓄积量为12立方米,林木总出材量为8立方米。

本院认为,梁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涉案伐区林木总蓄积量为12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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