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24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80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村**屯**号,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到本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太阳城工业区201栋宿舍伟球百货领取自己快递时,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他人的四件快递(包括长裙一条,画眉笔四支、绿色T恤一件、白色T恤一件)。得手后,梁某甲逃离现场回到宿舍,拆开快递包装,将物品藏在行李箱中。其中,画眉笔属于被害人胡某某,价值为15.6元。白色T恤属于被害人廖某某,价值9.8元。
2019年7月31日11时30分许,梁某甲到伟球百货领取自己快递时,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他人的五件快递(包括回力布鞋一双、衬衣两件、拖鞋一双、长袖衣服一件、黑色牛仔裤一条)。得手后,梁某甲逃离现场回到宿舍,拆开快递包装,将物品藏在行李箱中。其中,衬衣属于被害人叶某某,价值为99元。
2019年7月31日13时43-47分,梁某甲到伟球百货,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他人的四件快递(包括运动鞋一双、紫色T恤一件、黑色拖鞋一双、长运动裤两条)。得手后,梁某甲逃离现场回到宿舍,拆开快递包装,将物品藏在行李箱中。其中,拖鞋属于被害人陈某某,价值为24.8元,白色运动鞋属于被害人曾某某,价值为18.82元,黑色长裤属于被害人曾某某,价值19.8元。
2019年7月31日17时30分许,梁某甲到伟球百货,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他人的三件快递(包括糖果一包、浅肤色T恤一件、黑色T恤一件)。得手后,梁某甲逃离现场回到宿舍,拆开快递包装,将物品藏在行李箱中。其中,糖果属于被害人徐某某,价值为10.9元。
2019年8月1日15时许,梁某甲到伟球百货,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他人的三件快递(包括内为灰色衣服一件、面膜一盒、白色T恤一件)。得手后,梁某甲逃离现场回到宿舍,拆开快递包装,将物品藏在行李箱中。其中,白色T恤属于被害人黄某某,价值为2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甘某某的证言,徐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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