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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佛山市南海区**汽车服务中心工作,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连强,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陈连强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梁某甲在鹤山市**街**路**号之一**汽车租赁服务部向被害人梁某乙租赁了号牌为粤J****7白色丰田小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下同)74000元】。同年12月4日,梁某甲通过贷款中介人员介绍,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车贷公司将上述丰田小汽车抵押给田某某借款4万元。同年12月23日,梁某乙发现梁某甲失联,遂报警处理。2018年1月3日,梁某甲与田某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到期,**车贷公司无法联系上梁某甲,遂将该丰田小汽车变卖。

2018年4月,梁某乙在网上发现上述丰田小汽车待售,便联系梁某甲的弟弟梁某丙要求购回该车。梁某丙和梁某甲共同出资将该车购回交还给梁某乙。

2018年12月17日,梁某甲到派出所自动投案。案发后,梁某甲赔偿了梁某乙经济损失55000元,梁某乙对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梁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赔偿了梁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梁某乙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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