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86********,壮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18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由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隆安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该局补充侦查证据后再次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批准逮捕,2020年6月30日其被隆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害人龙某某在路边广告牌上看到有交钱免考试拿到驾驶证,于是其找到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询问此事是否是真实的,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称是真的且答应帮忙办理免考试买驾驶证等事宜。截止至2017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叫龙某某给了共计12500元(未包含借款等3000元)。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把部分钱交给卢某某(已故)帮忙办理免考试买驾驶证事宜,但直至2月底,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在明知道卢某某告知不能帮忙免考试买驾驶证情况下,其仍然继续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龙某某给钱。同年3月1日,在隆安县那桐镇国营浪湾华侨农场雅轩宾馆内,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叫龙某某给了500元现金。次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又叫龙某某给了2500元,合计诈骗所得款3000元。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得款后并未用于办理驾驶证事宜,最终也未能帮龙某某免考试办理得驾驶证。
2017年6月,龙某某见迟迟未得驾驶证,其意识被骗后多次找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要求退钱,但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一直躲避,致使龙某某无法找到其。直至同年10月,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在龙某某报案当月向龙某某退赔了2500元。
另查明,截止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的父亲梁某乙替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向龙某某还了6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退赔诈骗款3000元,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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