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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被害人黄某某进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用手机TT语音软件创建的和平精英游戏聊天频道。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以帮助黄某某抽取和平精英游戏皮肤为由,让黄某某添加其使用的微信,并让黄某某在群内发送微信红包,骗取黄某某人民币4600元。取得钱款后,梁某甲将黄某某的微信删除。

2020年7月23日,不起诉人梁某甲接父亲梁某乙电话通知后返回家中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同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旭人民币4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财付通数据、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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