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梁某乙(另案处理)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份开始,梁某乙在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的自家中和其租住的琼海市**镇**出租屋利用电脑在赌球网站(www.hg****.com)上进行下注及获取利润,并使用自办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梁某乙”)在该网站账户进行转账充值。2018年11月份左右,梁某乙向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借用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用于赌球网站充值和转账。经鉴证,自2018年6月份至2019年2月,梁某乙在赌球网站账户充值金额为175604.57元。至案发日,梁某乙未外出打工,依靠赌博收入维持日常生活。
侦查机关依法搜查并扣押了扣押了梁某甲vivo手机1部、个人身份证1张(号码:4600022000********)、银行卡1张(62122622010********)。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6日发还了扣押的梁某甲身份证。
2019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为他人赌博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但被不起诉人在案件中起到次要作用,为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手机1部、银行卡1张现由琼海市公安局保管,由琼海市公安局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雷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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