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女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44********,汉族,小学,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梁某甲与被害人梁某乙因纠纷发生争吵,梁某甲被梁某乙用铁制的锅铲打伤,后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将殴打他人的梁某乙行政拘留,梁某甲一直在医院进行治疗,因梁某乙不愿意支付梁某甲的医疗费用,2020年10月31日,梁某甲前往新邵县**镇**村梁某乙索要医疗费用未果后,梁某甲非法住进梁某乙家里,经公安民警和村干部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导致梁某乙一家外出居住。直到11月3日,公安民警将梁某甲带走。

2020年12月8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

2020年12月11日,梁某甲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

2.​ 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笫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现在年龄76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笫三十七条、笫六十七条笫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