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座**。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7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8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6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0日、4月8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5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年中以1万元梁某乙向丁某某买了一辆车牌号:湘JA****油罐车,开始在广州市新塘某油库购买柴油再进行转卖给他人,后双向清远**有限公司租用了一辆粤R6****油罐车,用两台油罐车交替向南海里水一私人油库、南海平川的**油库、中山市一私人油库、三水区**镇**油库、**镇的**油库购买柴油转卖给他人。后在2018年9月招聘了卢某某作为司机来驾驶油罐车去买卖柴油。在2019年2月份征得儿子梁某甲的同意后,叫上梁某甲帮忙到油库工作,并和卢某某光一起买柴油回来然后将每升加约2角的价格转卖出去,其中卖给黎某某约73万元;卖给柯某某(三水区林升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柴油款共52547元;卖给陆某甲柴油款共349939元;卖给曾某某柴油款共72458元;卖给陆某乙柴油款49232元;卖给陈某甲柴油约30万元;卖给陈某乙柴油约15000元。
2018年5月份,黎某某将一辆车牌号为粤EF****的五十铃改装了一个油罐车,然后从梁某乙处卖来柴油,将每升柴油加5角转卖给程某某、陈某丙、微信吨“某某”、“某某”等客户,黎某某从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平均每月的销售额约为64000元。共销售金额约83万。
2018年8月,陆某丙用3万元买来一辆车牌号为粤EJ****的瑞风车改装为加油车,然后通过一个叫“某某”的介绍到南海区沙滘购买95号汽油卖给三水附近的汽车和摩托车,在2018年10月份叫来李某某帮其开油罐车去卖汽油,卖出每升汽油给李某某0.35元,直至2019年2月期间,李某某帮陆某丙共卖出93600元,李某某获得6300元报酬。在2019年2月,李某某想多赚点钱,后跟陆某丙商量,跟陆某丙买汽油转卖给他人,陆某丙同意后,李某某和买来一辆粤EU2****汽车改装成油罐车,向陆某丙购买95号汽油转卖给陈某某、陆某丙及附近的汽车和摩托车。李某某直至被抓获期间,向陆某丙买了14400升汽油,卖得80000多元,获利11000元。
2019年3月,陆某丁改装了两辆车牌号均为粤E9****的货车,车上分别装有一个装汽油的油罐,然后从梁某乙处购买柴油,在西樵镇一卖私油处买来汽油,然后卖给陆某戊、陆某己、陆某庚及工地,共卖出金额约10万元,获利23000多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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