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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4********,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南*甲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镇**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为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3月21日至4月4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小仙女”(另案处理)等人事先通过网上发布回收古董的消息,骗取受害人填写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之后,“湖南*乙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为长沙市雨花区)、“*甲文化”(公司所在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公司总监谭某甲、郑某某、易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方式从“小仙女”等人手上购买受害人资料并转手分发给本公司业务员。之后,上述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等方式,谎称长沙有所谓“买家”欲高价购买受害人手上古董,受害人信以为真并前来上述公司,上述公司有专人冒充所谓古董“总监”、所谓“买家”,并高价达成所谓购买意向。之后,上述公司人员以古董需事先鉴定才能实际交易为名,将受害人骗至“北京**登记中心”(中心所在地为长沙市雨花区)等所谓鉴定机构鉴定并收取高额鉴定费。之后,上述公司人员以鉴定文书认定该古董不符合要求为由取消交易,以此骗取高额鉴定费。

其中,“*甲文化公司”日常负责人为张某甲;股东为刘某甲(占股27%)、郑某某(占股20%)、谭某甲(占股17%);赵某某(占股15.5%)、曾某甲(占股12.5%)、米某某(占股4%)、贺某某(占股4%);总监为郑某某、谭某甲、赵某某、易某某;“买家”为谢某某;业务员为谭某乙、梁某乙、张某乙、徐某某、李某甲、谭某丙、谭某丁、曾某乙、刘某乙、犯罪嫌疑人梁某甲等人;前台为黄某某。该公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员工之间互相指导、互相配合,共享作案成果。其中,“北京**登记中心”日常负责人为张某丙(已起诉),负责登记中心日常运行和接待受害人等;员工为刘某丙(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该登记中心无鉴定资质,该登记中心员工也无鉴定资格。

1、2019年5月2日左右,受害人魏某某在自己家中搜索到一鉴定文物的网站并填写了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之后,“湖南*甲文化有限公司”的谭某乙与其联系,谎称其公司有客户欲高价购买该古董,魏某某信以为真。同年5月7日,魏某某来到上述公司,该公司一男子假冒“买家”并假意购买其古董,但要求其先进行鉴定,后被骗走鉴定费15000元。

2、2019年5月25日左右,受害人涂某某在自己家中搜索到一鉴定文物的网站并填写了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之后,“*甲文化公司”(位于湘府路边的“**大厦”**楼)的贺某某(自称“毛经理”)与其联系,谎称其公司有客户欲高价购买该古钱币,涂某某信以为真。同年6月10日上午,涂某某前来上述公司,前台黄某某接待了她,后在谭某甲(自称“总监”)的引荐和诱导下,与所谓“买家”谢某某(自称“董先生”)达成158万的价格意向并要求先进行鉴定。之后,贺某某等人带涂某某来到“北京**登记中心”进行所谓的鉴定,该登记中心张某丙骗走涂某某18800元钱。

3、2019年6月初,受害人熊某某在自己家中搜索到一鉴定文物的网站并填写了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之后,“*甲文化公司”的郑某某(自称“小郑”)与其联系,谎称其公司有客户欲高价购买该古钱币,熊某某信以为真。同年6月12日上午,熊某某前来上述公司,前台黄某某接待了他,后在易某某(自称“易总监”)的引荐和诱导下,与所谓“买家”谢某某(自称“董先生”)达成104.6万的价格意向并要求鉴定。之后,郑某某带熊某某来到“北京**登记中心”进行所谓的鉴定,该登记中心张某丙骗走其14800元钱。

4、2019年6月8日左右,受害人李某乙在自己家中搜索到一鉴定文物的网站并填写了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之后,“*甲文化公司”的李某甲(自称“李经理”)与其联系,谎称其公司有客户欲高价购买该古钱币,李某乙信以为真。同年6月12日中午,李某乙前来上述公司,后在郑某某(自称“郑总监”)的引荐和诱导下,与所谓“买家”谢某某(自称“董先生”)达成108万的价格意向并要求先进行鉴定。之后,李某甲带李某乙来到“北京**登记中心”进行所谓的鉴定,该登记中心张某丙骗走其11200元现金。

5、2019年6月11日左右,受害人伊某甲在自己家中搜索到一鉴定文物的网站并填写了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之后,“*甲文化公司”的曾某甲(自称“江经理”)与其联系,谎称其公司有客户欲高价购买该古钱币,伊某甲信以为真。同年6月14日上午,伊某甲和儿子前来上述公司,后在赵某某(自称“杨总监”)的引荐和诱导下,与所谓“买家”谢某某(自称“董先生”)达成88万的价格意向并要求先进行鉴定。之后,*甲文化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带伊某甲和其儿子来到“北京**登记中心”进行所谓的鉴定,该登记中心张某丙骗走伊某甲13600元现金。

6、2019年5月31日左右,受害人王某某在自己家中搜索到一鉴定文物的网站并填写了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之后,“*甲文化公司”的谭某丁(自称“习经理”)与其联系,谎称其公司有客户欲高价购买该古钱币,王某某信以为真。同年6月17日上午,王某某前来上述公司,后在谭某甲(自称“总监”)的引荐和诱导下,与所谓“买家”谢某某(自称“董先生”)达成107.6万的价格意向并要求先进行鉴定。之后,谭某丁带王某某来到“北京**登记中心”进行所谓的鉴定,后该登记中心张某丁伙同刘某丙骗走王某某19800元现金。同日,相关涉案人员被民警抓获,王某某被骗现金已追回。

7、2019年5月份,受害人孔某某在自己家中通过朋友在一网站发布出售和田玉玺信息。之后,“*甲文化公司”的谭某丙(自称“王经理”)与其联系,谎称其公司有客户欲高价购买该古钱币,孔某某信以为真。同年6月17日下午,孔某某和朋友孙某某前来上述公司,谭某丙正在接待她们时被民警抓获。

8、2019年5月份,受害人石某某在自己家中搜索到一鉴定文物的网站并填写了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之后,“*甲文化公司”的梁某乙(自称“林经理”)与其联系,谎称其公司有客户欲高价购买该古钱币,石某某信以为真。同年6月17日下午,梁某乙带石某某来到“北京**登记中心”,该登记中心张某丁接待了石某某,后因鉴定费偏高在该登记中心客厅考虑等候时,相关涉案人员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2019年5月中旬至案发,谭某甲以2元每条的价格,从“小仙女”手上购买5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之后转手给其手下的谭某丙、谭某丁、贺某某、徐某某等人,上述四人在明知公民个人信息是非法获取的情况下仍用来骗取受害人。

2019年5月中旬至案发,郑某某以2元每条左右的价格,从“小仙女”手上购买2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公司员工易某某从郑某某手上购买了500元左右的公民个人信息,易某某在明知公民个人信息是非法获取的情况下仍用来骗取受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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