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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硕交通肇事案件)(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梁*198510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851026****,汉族,专科毕业任镇平县****所科员,中共党员,南阳市卧龙路与312国道交叉口**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2020年10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酒后驾驶豫R0U3**号牌小型轿车沿G2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镇平县与邓州市交界北300米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乘坐人石*占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梁*当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事故责任认定: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梁*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66.55mg/100mL。

案发后,梁*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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