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乡**村***屯,农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梁凯,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秋季,被不起诉人梁某使用自家904农用车在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曙光林场施业区8.9林班非法开垦林地用于种植水稻。经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4.991亩,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梁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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