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驾驶川B2****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岳巷由柏隆方向往德新方向行驶至事发路段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其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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