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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212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4********族,初中文化,重庆市**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号**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81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驾驶牌号为渝******小型出租汽车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12方向往高速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名扬国际路段时,因未观察到在该道路最左侧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梅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将李某某撞到在地,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梅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李某某符合强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颈部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后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认定梅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处置,到案后梅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法医验伤所、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的上述交通肇事事实。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同时鉴于其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梅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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