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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608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1********,汉族,大专文化,网约车司机,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D****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柴某某医院门口附近路边停车位后在车上陷入熟睡,于同日7时20分许被群众发现报警。民警在现场处警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有酒气,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4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一是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未超过170mg/100ml,情节较轻;

二是被不起诉人梅某某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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