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1月12日)。
汉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7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酒后驾驶湘******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汉寿县**镇**村**组路段时,未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由成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梅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20日,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梅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血液乙醇浓度196.4毫克/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抽血送检程序及鉴定机构鉴定的程序严重违反规定,抽取的血样与检材的同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进而导致梅某某醉酒驾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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