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2902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南昌县莲武路与莲塘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梅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4.80mg/100ml。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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