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乡**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M****小型面包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育才街口附近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法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送检的梅某某样本中要付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05mg/100ml。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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