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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陂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2********,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建筑有限公司**。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20时44分,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驾驶鄂A****0号思威牌小型汽车,沿本区百锦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凤大道百锦街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资格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获及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梅某甲证言3.鉴定意见;4.查获、抽血及讯问视频;5.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如实供如自己罪行。被不起诉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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