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3********,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市**公安分局民警,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公馆**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北村**号)。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排量为48ML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助力车),由南京市江宁区文靖路苏果平价店沿东新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通湖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47.1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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