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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曾用名:梅见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8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麻城市**办事处**社区聘用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办事处,住麻城市**办事处**村**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晚中午,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14时10分许,行驶至麻城市城区东浦一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所抽取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梅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5.58mg/100ml。

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梅某某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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