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30分,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鄂J5V***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街驶入**街时,被在此执勤检查的交警黎某某、姚某某截停检查,交警发现梅某某满口酒气,要求其配合接受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但梅某某拒不配合。交警即将梅某某带至黄梅县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于2019年10月11日将血样送至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果为122.32mg/100ml,梅某某的行为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梅某某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一份、驾驶证复印件、鄂J5V***小型客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2.证人某某、张某某证言;3. 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