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9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组**号无前科。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9日、9月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8日、10月8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黄某某(另案处理)组织梅某某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城二期**号楼**单元**室构建了fastpay第四方支付平台,为“大米花花”、“小火牛”等网贷平台构建了与**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通道。黄某某负责联系网络贷款,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根据黄某某的安排,在“fastpay-商户名称”微信群回复客户的问题。该通道使网贷平台通过**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给被害人放贷,造成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