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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6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自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自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20日、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4日)。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中旬至2020年1月初,张某某、吴某某、关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等人在取得菲律宾“****”赌博网站用户名和密码后,先后在十堰市郧阳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刘某丙家)、郧阳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张某某母亲家)、郧阳区**镇**所背后一居民家(刘某乙家)、郧阳区**镇**大道**巷**号**栋**单元**室(张某某家)内多次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场,吴某某负责记账和转账,王某乙、梅某某负责转账,王某甲负责报线,关某某、张某某、刘某甲负责上分并邀约程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等十余人以网络投注的方式参与赌博,累计为上述参赌人员上分出码150余万元,张某某等人从中“抽水”和赚取“洗码费”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认定的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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