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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暂住济南市**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打电话跟代某甲索要工程尾款,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在济南市**区**路**路交叉路口“单挑”。随后代某甲、代某丙、梅某某、代某乙等人先后驾车赶至约定地点。代某甲用右手扇了梅某某面部一巴掌,代某乙推了梅某某一把后,梅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代某甲、代某乙、代某丙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代某某面部至左耳廓的跨部位单条创口为轻伤二级,左顶部头皮创口为轻微伤;代某乙头部软组织裂伤、左大腿被咬伤致皮肤破损为轻微伤;代某甲面部软组织损伤留有1.1cm瘢痕为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报警赶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梅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5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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