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梅**,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梅**的奶奶去世十周年,在河南省虞城县**镇**村****放鞭炮时炸毁了梅**(别名梅**)种的牡丹,因而发生口角导致双方厮打,被不起诉人梅**将梅**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梅**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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