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5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日、2020年8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于2020年7月20日、9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26日晚20许,犯罪嫌疑人梅某某携带简易打渔设备在荆州区邱市村三组附近打渔时,路过谭某某门前的鱼塘,看到鱼塘旁有一稻田,遂走进鱼塘与稻田的田埂上在稻田里打鳝鱼,谭某某在家中看到门口有灯光照过,以为有人在偷鱼塘里的鱼,遂出门后与正在打渔的梅某某发生争执,并用砖头砸中梅某某的左边肩膀,梅某某从田埂上走到谭某某的面前,用右手中打渔的竿子朝谭某某的头部及上身打了两下,谭某某被打后上前抓梅某某右手持的竿子,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使谭某某右手手腕骨折,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是:轻伤二级。2018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梅某某一次性赔偿给受害人谭某某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及可能构成伤残的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0000元。2018年7月19日受害人谭某某对梅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自愿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时仅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二人在场,二人说法不一致,无证人、无监控视频,被害人的伤情究竟是被不起诉人推下斜坡造成,还是被害人打被不起诉人时自己踩空摔伤的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