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鱼,住宜兴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6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4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宜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至6月间,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在**镇**村**鱼塘养鱼,期间,将自己使用的二只三相电表中的电压连接片解开,使电表计数减少,偷电4600度,价值2341.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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