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2001********,汉族,初中,无业,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广安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和同案人李某某(17岁)当天决定回**老家,因梅某某的摩托车被盗不能骑车回家,二遂共同商议偷一辆摩托车回家,当晚0时许二人来到广安区**路**号小区**栋**单元门口发现一辆浅蓝色的大盟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二人遂采用搭线接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该处的电动自动车偷走,该电动自行车型号为电盟******,车牌号为川******,后该二人发现所盗车辆系电动自行车,无法骑车回老家,遂将该车丢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该车找回,现该车已经发还被害人。

经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大盟牌两轮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为3472.00元。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被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次犯罪,盗窃数额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找回车辆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积极向受害人承认错误取得其刑事谅解。其父母也愿意加强监管,梅某某也承诺以后会遵纪守法,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